2024年11月29日-12月10日,我厅对《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展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截至公示期满,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3条(见附件)。经综合分析,3条意见不予采纳并已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沟通,特此公告。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0571-******)
附件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企业下岗残疾军人自筹资金缴纳养老保险,要求退休后继续享受在乡残疾军人自然增长机制提标待遇 | 不采纳 | ******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2.《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以及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2 | 针对第十条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范围指所有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吗 | 不采纳 | 1.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人员”。2.《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相应比例给予生活补助:(一)红军失散人员,100%;(二)抗战复员军人,80%;(三)解放战争复员军人,75%;(四) 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0%。前款规定人员以外的退伍军人,有家庭生活困难、无工作等情形,国家、省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其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享受的生活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我省享受优抚补助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已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标准,不再享受省里规定的优抚标准”。 |
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存在差异,建议加以平衡 | 不采纳 | ******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基本丧失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给予生活补助”。 |